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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*章程(节选) (中国共产*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,2012年11月14日通过)

发布日期:2016-01-11    作者:    来源:    点击量:8682   分享到:


第六章 *的干部

第三十三条 *的干部是*的事业的骨干,是人民的公仆。*按照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,坚持五湖四海、任人唯贤,反对任人唯亲,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。

*重视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干部,特别是培养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。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。

*重视培养、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。

第三十四条 *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*员的各项义务,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:

(一)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的水平,认真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、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,坚持讲学习、讲*治、讲正气,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。

(二)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,坚决执行*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*策,立志改革开放,献身现代化事业,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,树立正确*绩观,做出经得起实践、人民、历史检验的实绩。

(三)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认真调查研究,能够把*的方针、*策同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,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,讲实话,办实事,求实效,反对形式主义。

(四)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*治责任感,有实践经验,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、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。

(五)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,坚持原则,依法办事,清正廉洁,勤*为民,以身作则,艰苦朴素,密切联系群众,坚持*的群众路线,自觉地接受*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,加强道德修养,讲*性、重品行、作表率,做到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,反对官僚主义,反对任何滥用职权、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。

(六)坚持和维护*的民主集中制,有民主作风,有全局观念,善于团结同志,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。

第三十五条 *员干部要善于同*外干部合作共事,尊重他们,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。

*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*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,保证他们有职有权,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。

第三十六条 *的各级领导干部,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,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,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,都可以变动或解除。

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,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、离休。

第七章 *的纪律

第三十七条 *的纪律是*的各级组织和全体*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*的团结统一、完成*的任务的保证。*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*的纪律,共产*员必须自觉接受*的纪律的约束。

第三十八条 *组织对违犯*的纪律的*员,应当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精神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
严重触犯刑律的*员必须开除*籍。

*内严格禁止用违反*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*员,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。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*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。

第三十九条 *的纪律处分有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、开除*籍。

留*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。*员在留*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*员经过留*察看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当恢复其*员的权利;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当开除*籍。

开除*籍是*内的最高处分。各级*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*员*籍的时候,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,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。

第四十条 对*员的纪律处分,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报*的基层委员会批准;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,或给*员以开除*籍的处分,应分别不同情况,报县级或县级以上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*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*员以纪律处分。

对*的*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、候补委员,给以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开除*籍的处分,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先由**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,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。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,必须经过上级*的委员会批准。

严重触犯刑律的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由**治局决定开除其*籍;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*籍。

第四十一条 *组织对*员作出处分决定,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。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,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。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,可以提出申诉,有关*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,不得扣压。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,要给以批评教育。

第四十二条 *组织如果在维护*的纪律方面失职,必须受到追究。

对于严重违犯*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*组织,上一级*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,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,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,并报再上一级*的委员会审查批准,正式宣布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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